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,越來越多的兒童開始接觸和使用各類網絡服務。為切實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,促進兒童健康成長,我國出臺了《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》。該規定針對個人互聯網服務場景,為兒童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明確指引,具有以下八大亮點:
一、明確定義兒童年齡范圍
規定明確將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界定為兒童,這一劃分與國際通行標準接軌,確保了保護范圍的準確性和統一性。
二、確立監護人同意原則
要求網絡運營者在收集、使用、轉移、披露兒童個人信息前,必須征得兒童監護人的明示同意。這一規定有效防止了未經授權的信息收集行為。
三、強化網絡運營者責任
規定要求網絡運營者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,并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,建立了責任到人的管理制度。
四、實施最小必要原則
規定強調只能收集與提供服務直接相關的必要信息,不得過度收集兒童個人信息,有效防止信息濫用風險。
五、嚴格限制信息共享和轉讓
未經監護人同意,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兒童個人信息,確需提供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,并告知監護人第三方的基本情況。
六、建立信息刪除機制
規定要求網絡運營者在兒童監護人撤回同意、約定的保存期限已屆滿或停止運營產品、服務時,應及時刪除相應的兒童個人信息。
七、加強信息安全管理
要求網絡運營者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,確保兒童個人信息安全,防止信息泄露、毀損、丟失等情況發生。
八、明確違法處罰措施
對違反規定的行為,設置了包括警告、沒收違法所得、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,形成了有效的法律威懾力。
《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》的實施,為兒童在網絡空間的健康成長提供了有力保障。家長在選擇互聯網服務時,應當關注服務提供者是否遵循相關規定,共同維護兒童的個人信息安全。同時,網絡運營者也應主動履行保護責任,為兒童創造一個安全、健康的網絡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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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06 12:39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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